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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作者:Nancy Ashley
  • 譯者:王季慶
  • 出版社:方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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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日期:1994/07/01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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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法務專欄-公共利益 美國際貿易委員會不能迴避

工商時報【張亞樵】

緣起:美國關稅法案第337條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裁定救濟方案時得斟酌公共利益,例如公共衛生、公共福祉、美國境內的競爭環境,類比商品或競爭商品的生產,以及美國消費者利益。過去,ITC的裁定很少考慮到關稅法337條所探討的公共利益,而且歷年來關於消費性電子商品的訴訟,ITC對公共利益的考慮,可說只是「行禮如儀」,並無重大判決。一直到了賈伯斯所領導的蘋果智慧型手機革命,人手一機的從眾時代來臨,ITC才開始關注337條冰封已久的「公共利益」。

行動晶片霸主高通,幾乎每個專利大戰都有他的份,關稅法案第337條公共利益條款也是。ITC對高通與晶片大廠博通的大戰,調查立案為「337-TA-543」,ITC裁定高通手機晶片是侵犯了博通的專利,此一判決轟動武林,驚動萬教,各大名門正派的手機廠商都有用到高通晶片,一旦禁止進口還得了,於是立馬上訴,非被告的聲請狀子滿天飛,其中一項重大訴求就是337條的公共利益。後來,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裁定,有限禁止令執行範圍只限於原案被告及具名供應鏈生產商,讓高通鬆一口氣。不久高通和博通就和解,交互授權了事。

標準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或簡稱SEP)的出現,尤其近年來專利蟑螂手持SEP橫行江湖,迫使美國各地法院不得不拿出新判例制約SEP的威力,綁到行業標準就意味著授權的必然性。聯邦法院最常用的制約方式就是引用標準協會對會員專利人的RAND╱FRAND義務(註),以社會大眾為該義務第三方受益人的普通法概念,去規範SEP專利人合理非歧視的權利金授權義務。ITC屬於行政法範疇,用337條公共利益規定來探討對社會大眾的RAND授權義務是合適的。

環太平洋手機大戰:

公共利益成了利器

太平洋兩岸機皇蘋果和三星在ITC調查案號337-TA-794的對決堪稱經典。三星訴蘋果系爭專利,挾通訊標準之威,銳不可擋。在上一代的手機大戰,摩托羅拉訴蘋果的337-TA-745調查案也動用了標準專利,公共利益論述是一定要的,但是ITC卻在裁定中閃躲了公共利益的討論。

ITC立案調查時,都會邀約各造論述公共利益,在337-TA-794案蘋果當然抓住機會,用RAND猛打三星,主張標準專利有違三星對工業標準協會的承諾。但是,ITC並不認為三星授權標準專利有違反RAND的授權承諾,因此裁定有限禁止令限制舊款蘋果手機和平板電腦進口美國,避開了公共利益的爭議。

其實ITC這是老套了,在337-TA-745機皇摩托羅拉訴蘋果案時,ITC就放閃RAND問題的探討,更新的例子是337-TA-837 LSI AGERE訴華商聯發科技和瑞昱半導體,ITC博客來書店裁定也避開了Wi-Fi和H.264標準專利授權RAND公共利益的討論。

沒想到美國總統歐巴馬都看不慣,在337-TA-794案核發總統令的階段,指示美國貿易代表出手好書推薦。通常ITC在最後裁定後,總統令是形式主義,只是追認委員會裁定。但是337-TA-794案茲事體大,美國貿易代表要求ITC以後需詳述RAND義務對公共利益的影響。

躲的了一時,躲不了一世:

ITC還是得面對RAND

其實現在RAND是無所不在。國際著名手機專利蟑螂INTERDIGITAL訴諾基亞、中興、華為的337-TA-868調查案也是RAND的問題。易利信訴蘋果的337-TA-953案亦是。蘋果為了標準專利還在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合約義務和公平正義禁止反悔(EQUITABLE ESTOPPEL)確認之訴。第337條公共利益規定儼然就是RAND的新戰場。

ITC沒做過RAND的裁決嗎?其實有的。在赫赫有名的337-TA-710蘋果訴宏達電調查案,委員會在救濟手段執行面還是考慮了公共利益,因為當時宏達電是美國最大的安卓手機商,全面立馬禁止會負面影響消費者的手機選擇,給了營運商充分時間換庫存到新款手機。

聯邦地方法院已經拿出一籃子RAND的判例。ITC看樣子也快了,不然就是太任性,會惹歐巴馬不開心。

註:RAND或FRAND,全文為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意為權利金計算必須是公正、合理,並且非歧視。

(本文作者張亞樵為美國奧睿(Orrick)國際律師事務所駐北京代表)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法務專欄-公共利益-美國際貿易委員會不能迴避-215006036--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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